→ 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第24和26條,針對並無設置滅火花灑的迷你倉處所,向迷你倉業界發出127張法定命令。
1. 以抗火力不足的防火門取代入口門 2. 佔用面積超過50平方米 3. 相隔距離少於2.4米 4. 任何一邊的長度超過20米 5. 貯存隔間頂部及/或貯存物品與天花板之間的距離少於1米 6. 貯存隔間及/或貯存物品的高度超過2.35米
超過50平方米面積,應有防火隔牆 Fire Barrier
行/集群的任何一測超過20m,分隔距離2.4m
建築改善佈局及結構需有認可AP確認,如 fire barrier, fire box barrier